广州公布药品安全专项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2024-07-24 17:37:56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穗市监)销售假药、经营无合法来源药品、违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郭某成销售假药案

接群众举报反映,郭某成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销售的口服壮阳药为假药。2023年6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增城区公安分局对郭某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待售的、部分外包装标示产品信息不全或无中文标签等口服产品一批。

经检验和认定,11种产品被认定为药品,3种涉案产品被认定为假药。郭某成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处理。2024年3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二 

海珠区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准予邮寄证明》以邮寄方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案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珠区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准予邮寄证明》,以邮寄方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05月04日两次通过“顺丰速运”以邮寄方式向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共计销售了600盒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但未取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药品案

2023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1盒赖氨酸磷酸氢钙片(外包装粘有遮盖批号230304标签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药品的进货记录。

经查,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药品、购进涉案批次药品时未完整记录药品的购进情况、涉案批次药品外包装粘贴遮盖批号230304标签纸的违法情形,涉案批次药品货值合计634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6月,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涉案批次药品1盒、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广州某美容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某美容仪器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摆放有2台“美胸宝”,其外包装均未有中文标签标识注明生产厂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产品的产品说明书。

经查,涉案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涉案产品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对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生产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美容仪“美胸宝”2台及生产“美胸宝”的生产工具螺丝刀2把、钳子2把、电烙铁2个、电批2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增城区张某新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增城区张某新诊所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批过期的医疗器械与未过期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且广州市增城区张某新诊所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4月15日,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增城区张某新诊所处以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越秀区某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4年3月,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越秀区某眼镜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外卖商家版”注册网络店铺经营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隐形眼镜。

无证经营的隐形眼镜,其安全性难以保障。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641.21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3年,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生产的不合格(问题)化妆品进行再次核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否认生产过被抽检的不合格化妆品“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深入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生产的“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经抽检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定性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罚款15000元及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沙分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3年,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一批康兰姿秀海藻保湿面膜(批号:MFG:YZ22112901F,限期使用日期:2025/11/28),放置于店内货架上对外销售。经抽样检验,上述抽检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购进上述涉案康兰姿秀海藻保湿面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违法所得为1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5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广州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3年,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线索,该线索中附有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广州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面膜样品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面膜,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99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2023年,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下发的关于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UH20B”的普通化妆品卡缇嘉水嫩亮采隔离霜(紫色)检出未标示成分。经查明,当事人进口上述化妆品6500支,已售出2988支,自行销毁1254支,库存2258支,召回1145支,经统计,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34000.49元,违法所得86226.99元。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卡缇嘉水嫩亮采隔离霜(紫色)化妆品共3403支,没收违法所得86226.99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