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违法电动自行车?罚款800万
2024-06-27 16:59:12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穗市监)广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

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及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2023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电动自行车举报线索时,发现相应蓄电池(锂电池)为当事人生产。经查,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在广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到期的情况下,仍通过在蓄电池标签上标注制造商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并伪造厂址的方式,生产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540组,货值163200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生产的349组蓄电池(型号:Y48150、锂电池组)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货值116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100元。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及伪造厂址的蓄电池、生产销售不合格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蓄电池333组、没收违法所得20100元、处罚款35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企业生产销售违法电动自行车 被罚800万元

2023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收到的举报反映当事人违法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并交由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某尚户外旗舰店”销售不配置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906辆、货值672200元;销售与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2076辆、货值3056400元;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应电动自行车;生产经第三方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42辆、货值49700元;使用假冒伪劣锂电池组装生产电动自行车540辆,货值589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81900元。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未经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与产品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冒用他人厂名及伪造厂址的蓄电池组装生产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38辆、没收违法所得781900元、处罚款8046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违法电动自行车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收到的举报反映当事人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发布虚假电动自行车广告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2月22日在天猫“某尚户外旗舰店”销售不配置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906辆、销售金额633700元;销售与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2076辆、销售金额3778500元;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应电动自行车;发布所售电动自行车广告中,夸大宣称车辆续航里程,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提升网店销量的方式,虚假宣称“月销3000+”“稳居双榜TOP1,电动自行车热销榜 电动自行车好评榜”的商品销售状况。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22200元。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与产品强制性认证电池容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在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应电动自行车;发布虚假宣称所售电动自行车续航里程及销售状况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2200元、处罚款756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张某某从事计量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从事计量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经检定结果为(1)整体构秤的外壳未加铅封;(2)依次按下“2020”“去皮”键后能开启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继续按下“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键,可以依次增大称量示值,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外壳未加铅封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4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为涉事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管理的电梯因故障导致困人时,群众多次呼叫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响应。当事人没有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导致群众被困,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未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广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案

2023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依法对广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5日从广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12019.01升0号车用柴油(Ⅵ),卸油至1号油缸后,缸内共计约18169升,通过当事人的加油站进行销售,至2023年1月25日10时30分销售完毕。经检测,以上为不合格油品。该油品采购总金额为90458.84元,销售总金额为122698.82元,扣除应缴增值税11759.65元外,获取利润为20480.33元。

2024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80.33元、处罚款122698.8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4年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为推销医疗美容服务,在新浪微博“广州某医疗美容”账号上就“BOTOX”“衡力”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布广告,且发布的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中含有“BOTOX瘦肩”“BOTOX瘦脸+下颌缘提升”“衡力瘦肩”“衡力瘦腿”“衡力除腋臭”等内容。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晶电视机案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的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液晶电视机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生产天线端子绝缘、电源软线、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项目不符合GB4943.1-2022、GB/T9254.1-2021标准的液晶电视机的行为;生产能源效率项目不符合GB24850-2020标准的液晶电视机的行为;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液晶电视机的行为。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液晶电视机、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液晶电视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处罚款9695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运营使用大型游乐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023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2月,执法人员先后两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一架24座自控飞机)仍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运营使用大型游乐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广州某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教育、培训类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类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美术辅导培训业务,在其运营维护的微信公众号、制作的《术心 美术高考规划手册》和海报及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构成发布的广告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和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