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报”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2024-06-11 20:11:03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邓慧筠) 民警在出租屋管理群发布警情通报,指某租客“多次拖欠租住地房租”“不听任何人的劝说”等。租客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据介绍,2022年7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某村出租屋管理群1、2(群1有500人,群2有445人)分别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具体内容为:

“警情通报:各位房东大家好,现向大家通报某村治安警情情况,请各位注意!庄某毫,男,广东XX地方人,该人员从去年起,多次在某村辖区(某村北街,某某街等地)报警,其报警称被楼上或周边的噪音影响,去找别人理论,而后发生打架,打架致人受伤等情况出现,多次拖欠租住地房租(不交租金,还要求房东赔偿租金等情况),该人员不听任何人的劝说(已联系过其亲属来劝,没有任何效果),请各房东注意该人员动态和该人员的入住及登记情况。某村社区将不定期向各位通报辖区内治安警情情况,维护某村的安全、稳定离不开大家的支持!”

庄某毫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警情通报违法,并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未有在案证据证明庄某毫存在被诉警情通报中的情形,通报中“多次拖欠租住地房租(不交租金,还要求房东赔偿租金等情况)”“不听任何人的劝说”等亦不属于行政执法信息,被诉警情通报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同时,被诉警情通报的形式不符合规定,有违执法公开的合法有序原则。据此判决:确认被诉警情通报违法;驳回庄某毫的其他诉讼请求。庄某毫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被诉警情通报虽然没有直接载明庄某毫的姓名,但从该警情通报中对于“庄某毫”身份信息及行为的描述,足以使微信群成员具体关联到庄某毫,发布警情通报的目的也正是提醒微信群成员关注庄某毫的动态,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对庄某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警情通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派出所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警情通报中的内容,违反了依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并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导致庄某毫的名誉受损,该警情通报因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警情通报,驳回庄某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发布警情通报应遵循依法、客观、真实原则

法官表示,公安机关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警情通报,但发布警情通报应遵循依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如发布的警情通报违反上述原则并因此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亦可能因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公安机关发布警情通报的描述足以使微信群成员联想到庄某毫,指向明确,对庄某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辖区内治安状况的执法信息时,应当充分考虑通报内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合法通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