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国家机关不得拖欠民企款项
2023-11-24 14:03:28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拟于2023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11月23日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

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

记者注意到,此前审议的草案稿名为《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此次征求意见,已更名为《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该条例立法目的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征求意见稿从要素保障、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

其中,在政企交往与沟通方面,规定本市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座谈恳谈会制度,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

涉企风险防范与应急援助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应急援助机制,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时,对受影响较大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符合条件轻微违法行为不罚

为优化监管与执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检查手段,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每年11月第一周为广州民营经济服务周

为弘扬企业家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和培育企业家精神,按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进行表彰。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健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机制,规范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推荐、评选、表彰等。  

每年11月第一周为广州民营经济服务周,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举办宣传、服务等活动。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针对民营企业在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及款项结算等领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对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不得违法设立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名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条件等。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不得强制民企参加活动

为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或者恶意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