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给女同学转账520元、1314元,妻子诉请还钱,法院判了
2023-05-11 20:35:29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丈夫多次给女同学转账共计20多万元,其中不乏520、1314等数字。妻子吴雪月知情后诉至法院,要求丈夫的女同学返还款项。这些款项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哪些款项又能要求返还?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案件结果迎来“反转”。

妻子起诉请求返还24万余元

李闻君是一名“80后”。2022年5月,李闻君被妻子吴雪月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一同被告的,还有他的女同学梁意。

原来,吴雪月发现,从2018年开始,丈夫李闻君便和梁意有了经济转账往来。吴雪月认为,丈夫和梁意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闻君在婚姻持续期间,将婚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梁意,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吴雪月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3月某日,李闻君转账1800元给梁意,备注“宝贝去买手机”;2019年9月某日转账520元给梁意,备注“开心点!辛苦了!”2020年7月某日,先是转账给梁意520元,备注“生日快乐”,一分钟后又转账给梁意131.4元、520元、2000元;2021年1月某日,转账给梁意520元,备注“买衣服穿”;2021年7月某日,先转账给梁意800元、520元,一分钟后又转账给梁意520元、520元,备注“生日快乐”。以上数额合计为8371.4元。

吴雪月提供的记录中,除了上述有备注特殊含义的转账,有部分正常的包含大额的转账支出,有部分没有显示收款人信息的支付宝红包记录。吴雪月还提供了李闻君的淘宝购买记录,显示李闻君为梁意购买四次衣物等。

吴雪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梁意与李闻君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判令梁意返还吴雪月不当得利款项2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女同学返还8685.6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予以修正。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吴雪月应就李闻君转账给梁意的款项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吴雪月提交的李闻君转账给梁意的记录中,李闻君明确表示有16万元为出借款,梁意已付还部分,尚欠约95000元。本案查明中详细列明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数额和购物付款,李闻君已明确表示为赠与,金额合计为8685.69元,应认定为李闻君对于梁意的赠与。其余的转账记录,李闻君认为系出借款,由于吴雪月无法举证该款项性质为赠与款项,故此,无法认定为涉案赠与金额,应由吴雪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李闻君已明确认为属于借款关系的转账款项,应由其夫妻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李闻君赠与梁意的款项,梁意是否应予以偿还的问题。李闻君在婚姻持续期间,未经吴雪月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梁意,且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故此,吴雪月主张梁意返还赠与财产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梁意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判决,梁意返还吴雪月8685.69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吴雪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应返还23万余元

吴雪月不服,提起上诉。在吴雪月看来,李闻君主张其中有16万元为借款,但并未举证证明,梁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吴雪月说,除了有备注的款项外,李闻君还与梁意有多次520、1314、168、188、666、288等转账数字,李闻君更是曾购买了内衣等给梁意。可见梁意、李闻君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18年5月以前就已经开始,至吴雪月提起本案诉讼仍然存续。基于梁意、李闻君的非正当关系,结合极为频繁的非正常红包、转账记录,应认定吴雪月完成了举证义务。

二审汕尾中院认为,李闻君未经吴雪月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梁意,侵害了吴雪月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梁意获得的款项应予返还。经核算,李闻君通过支付宝转给梁意的转账以及淘宝花费合计23万余元,应认定为李闻君的个人赠与,梁意应予返还。李闻君虽主张其中16万元为出借梁意的借款,并且梁意已付还部分,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梁意返还吴雪月23万余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