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内障手术人工晶体材料费纳入医保报销
2019-07-01 20:48:36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7月1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由于原文件到期,新修订的《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印发。新规定进一步明确,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通知》,医保参保人员因患眼白内障,在具备条件的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行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以下统称“白内障手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

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白内障手术中人工晶体材料费最高以1800元/个的标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相应住院比例报销(比如,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在三甲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为80%)。此外,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各险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

《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费用中属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也就是说,对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无需先自付费用。一般来说,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有个人先自付比例,“先自付”的意思是指个人先付这部分费用,再纳入医保范围按比例报销,先自付费用标准调整为零,无疑让参保病人负担更低。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人工晶体材料限额标准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以下统称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