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鸡苗,养着养着“变”母鸡,法院判了
2022-09-01 19:58:13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养殖场向禽业公司购买了一批公鸡苗,打算培育后卖出。谁知养了20天后发现几乎全是母鸡,这是怎么回事?是禽业公司违约,还是养殖场未尽到检查义务?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分担?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买来“公鸡”养殖,20多天后发现基本是母鸡

据介绍,2021年6月23日、7月2日,普某养殖场从鸡苗供应商凤某禽业公司处购买了两批鸡苗,双方约定的鸡苗为全公鸡苗。买回来20余天后,养殖场看到鸡苗中大部分是母鸡苗,便向有关部门投诉。经鉴定,禽业公司供应的鸡苗中有95%为母鸡苗,仅有5%为公鸡苗。

养殖场曾于2021年6月9日与案外人签订了鸡苗的《买卖合同》,因禽业公司所提供的鸡苗中母鸡苗占95%造成无法交货,导致经济损失,多次与禽业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我司不同意养殖场的诉求。”禽业公司抗辩称,该司在发货前对全部鸡苗进行“翻肛检验”,只是检验过程没有给养殖场确认。即便如此,养殖场也可以在收到货后解剖一只鸡苗检验公母,而养殖场却在收货后20余天才提出异议,已超过7天异议期。

法院:卖家构成根本违约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确认禽业公司应当向养殖场提供全公鸡苗,但根据养殖场的举证,禽业公司提供的95%鸡苗均为母鸡苗。为此,禽业公司抗辩称发货前已进行“翻肛检验”,全为公鸡苗,且养殖场提出的异议已超过检验期,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查,双方未对鸡苗约定检验期限;鸡苗为活体,年幼时不通过专业的检验方法无法准确分辨公母,养殖场作为买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技术和能力,经饲养20余天才分清公母符合常理;解剖非检验鸡苗公母的常规方式,也不可能通过解剖全部鸡苗来分清公母,故法院认定禽业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禽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养殖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禽业公司应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养殖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实际损失赔偿和可预期损失赔偿,前者指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后者指损失赔偿额不得高于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养殖场要求禽业公司依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鸡苗买卖合同》赔偿其经济损失,涉及可预期损失赔偿规则,养殖场未向禽业公司披露该合同,故禽业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造成养殖场无法履行与第三人的《鸡苗买卖合同》而使养殖场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无法以该合同作为认定赔偿损失金额的依据。

综上,法院结合现有证据,综合考量双方的履约情况、禽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养殖场可获预期利益等,法院判决,禽业公司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18000元。判后,禽业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作为市场主体,必须要牢记,诚信是金,守法为本。企业要把诚实守信贯穿生产经营始终,做到诚信经营,切实履约,避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