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动手”就不算家暴?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08-02 19:12:53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该怎么办?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白云法院公布一宗相关案件,即使男方没有“动手”,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方上门威胁后购买辣椒水,

女方申请保护令

据介绍,叶某(女)与黄某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21年生育女儿。后双方分手,女儿随叶某共同生活。叶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向法院起诉黄某。

2022年3月9日晚上,黄某到叶某弟弟家中,并使用叶某弟弟的电话向叶某及其父母实施威胁,称:“如不交回孩子,将采取极端手段。”叶某及其家属于次日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警。之后黄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辣椒水用品。

叶某认为,结合黄某平时暴躁、极端的性格,其有可能作出恐怖、极端的行为,并已危及自己及家属的安全及生命,故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女儿。

“我与叶某曾是同居关系,但我没有跟踪、殴打、辱骂她。至于所谓的骚扰,我不知道算不算。”黄某辩称,叶某未经他及他父母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抱走,还把他拉黑。“她把女儿藏起来,我心里有气,也确实买了辣椒水,但主要还是为了防身用的,我认为自己没有对她和她的家人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法院:

女方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符合申请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辩解因叶某藏匿女儿,导致其无法与女儿见面,心里很生气,于是想买瓶辣椒水。可见,黄某购买辣椒水并非用于防身,而是意图报复叶某。叶某提交的辣椒水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足以证实黄某及其亲属因女儿抚养权及探视争议对叶某进行骚扰、威胁,使叶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叶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叶某与黄某如因女儿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发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其女儿。

据了解,2022年1月1日以来,白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6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份,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均获得了法院支持,表明当事人的家暴举证意识及能力日益增强,人民法院给予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更加及时和充分。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机制与法律适用进行细化,对人民法院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出更为明确的指引。白云法院梳理了相关问题,为市民答疑解惑。

1.本案中叶某与黄某只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因此,同居男女朋友之间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也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2.本案中,叶某仅提供了黄某购买辣椒水的订单记录,黄某没有对叶某实施人身伤害的行为,为何可以对黄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规定》第六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而非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本案中,即使黄某尚未对叶某产生实质性伤害,但结合本案证据与黄某自认的事实,叶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法院应当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叶某的人身安全,这对于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3.申请人叶某提交的住所楼道监控录像及被申请人黄某的购买订单可以作为证实家暴的证据吗?

答:《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