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硫磺熏制辣椒?法院判了
2022-07-08 19:27:20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钟州琼 杨璐)日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戴某利用硫磺熏制辣椒干,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戴某在家务农,2020年8月期间,戴某收购新鲜辣椒约8000斤进行晾晒,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硫磺熏制的方法,将晾晒的辣椒熏制成红辣椒干。

2020年8月底,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戴某正在晾晒的疑似硫磺辣椒955千克,并查获硫磺16.30千克。后经送检,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1.26克/千克,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红辣椒干二氧化硫残留物,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是初犯,无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