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校长“批评”,家长诉至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2022-06-13 19:58:37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认为自己遭到校长的“粗暴”对待,心理受到伤害,广州一名小学生及其父母将校长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家长索赔要求校长和学校道歉

小刘是白云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法院查明,2021年10月27日上午,小刘所在班级在美术课教室上国画课。下课后,学生们到教室旁边的男女厕所中间的洗手盆排队洗毛笔、画盘等工具。轮到小刘洗毛笔等工具时,校长李娟从女厕所出来,看到洗手池很脏,拉了一下小刘,并问是不是小刘弄的,如果是小刘弄的就把洗手盆弄干净。

校长的这一举动也让她和学校之后被起诉到法院。小刘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递交到白云法院,请求判令校长及学校向小刘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公开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张贴于学校公告栏,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请求判令校长及学校赔偿小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万元。2022年1月,白云区法院受理此案。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小刘的父母曾于2021年10月28日拨打12345热线电话,反映小刘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人格贬损、心理伤害的情况,认为小刘非常害怕、委屈、无助、屈辱。校长和学校则称,家长拨打投诉热线后,投诉热线反馈给学校,李娟也向投诉热线作了回应,投诉热线也反馈给了小刘家长。

小刘的父亲说,2021年11月8日12时至14时,在李娟的办公室,李娟、学校副校长、班主任等跟小刘谈话,要求小刘承认自己过于敏感,这给小刘造成二次伤害。同日15时至16时:30分,该校一名副校长、班主任与小刘的母亲谈话。

争议:是无端指责还是正常管理?

小刘的代理人称,10月27日,轮到小刘洗毛笔时,洗手盆已经很脏了,小刘为避免水溅到衣服上,也避免弄得周围太脏,好心把去水口封住。等差不多清洗好了,小刘正想打开去水口塞子,刚好李娟来了。李娟见此情景非常愤怒。因为本不该在洗手盆洗毛笔,小刘赶紧向左侧躲开逃离。李娟猛地出手,用左手抓住小刘,一下子就把小刘抓回洗手池位置,非常用力,并且将小刘的身体用力固定在洗手池位置上,大声呵斥:“谁搞得这么脏!把它搞干净!”小刘当场就吓蒙了,想挣扎离开,挣脱不了,只好赶紧用手清洗洗手盆内壁,并说:“不是我干的。”

代理人称,当时还有许多学生在场,12岁的小刘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小刘回家后向父母反映情况,家长于第二天给广州12345热线反映情况。但收到情况反映后,未先通知监护人,李娟以及副校长、班主任等人在小刘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向小刘“施压”,拒不道歉,反将责任部分归咎于小刘心理敏感、承受能力差等,进一步造成二次伤害。

代理人认为,教师有权管理和教育学生,“但没有权利采取不平等不公正的手段对待学生”。

李娟和学校则辩称,校长的言行是对学校的正常管理行为,不存在不平等霸凌。小刘的诉讼请求对应的证据均是事件发生之后产生的,并且小刘提交的证据是其主观描述。

法院:或有轻微心理压力,未达到侮辱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小刘认为李娟的行为存在暴力性、侮辱性,小刘的人格受到贬损,心理受到伤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知,弄脏洗手池的并非小刘一人,而李娟拉住小刘并询问小刘的行为可能会对小刘心理造成轻微压力,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娟的言行达到小刘陈述的暴力性、侮辱性的程度。故小刘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则小刘主张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