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救命”之恩,我赠房以报,事后反悔上法庭……
2022-05-31 21:11:08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你出钱为我治病,我回赠你一层楼。好友之间相互扶持,本可算得上是一段佳话,可房子面临拆迁,却又反悔了,因此被告上法院。当初签下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近日,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好友给钱治病,他回赠房屋

家住广州的陈守义(当事人均为化名)现已年过六旬,城镇居民。他与小自己十几岁的刘友清夫妇是多年的好友。刘友清夫妇称,1999年,刘友清生病需要资金治病,陈守义解囊相助。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位于广州某村的一栋三层建筑,是登记在刘友清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刘友清决定,赠与房屋来回馈陈守义。

1999年11月,陈守义与刘友清前往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约定刘友清夫妇共同将房屋的第三层赠与陈守义。日后,上述房屋如遇国家征收、拆迁,补偿所得按第三层面积收益归受赠人所有。法院查明,合同签订后,刘友清夫妇将房屋第三层交付给陈守义使用至今。

就这样20余年过去了,可“城中村”改造的消息传来,一切都变了。


因拆迁起矛盾,赠与还有没有效?

陈守义说,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房屋面临拆迁,但刘友清夫妇却拒不配合他与第三方签署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刘友清夫妇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他受赠取得的拆迁补偿权益。

2022年年初,陈守义诉至荔湾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当初签订的《赠与合同》的全部内容有效,确认其中关于“拆迁获补偿”的约定有效,同时要求刘友清夫妇及经济联合社配合他就第三层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但刘友清夫妇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承认,房屋第三层当初确实赠给了陈守义。但由于陈守义不是村民,根据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陈守义各项诉讼请求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据法院另查明,2020年11月刘友清夫妇在公证处办理了离婚协议手续,约定涉案房屋归刘友清所有,刘友清向对方补偿10万元后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归刘友清所有。涉案房屋所在的村准备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单位正与村内宅基地房屋业主洽谈拆迁事宜。拆迁单位尚未与刘友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法院:赠与内容无效,“拆迁获补偿”约定仍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由此可见,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本村村民;且转让行为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刘友清夫妇与陈守义签订的协议虽然不是买卖房屋,但赠与行为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陈守义是城镇居民,不是某村村民,赠与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部分的内容属无效合同。

对于协议中的内容“上述房屋如遇国家征收、拆迁,补偿所得按第三层面积收益归受赠人所有”属于对房屋的拆迁利益分配已有预见所作出的相应约定,并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问题,属于双方对自身利益的处分,该约定合法有效。对于陈守义要求与第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请求,因签订合同属于合同主体之间平等自主协商的行为,由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守义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陈守义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于是判决,陈守义与刘友清二人签订的协议中“上述房屋如遇国家征收、拆迁,补偿所得按第三层面积收益归受赠人所有”的约定有效。


律师提醒

部分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广州市律协村居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杨介绍,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及限制、受赠人的给付请求权及赠与人的违约责任、附义务赠与、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个人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他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就成立了。赠与人也可以针对该项赠与设定一定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时候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行为成立后,民法典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在赠与合同成立后但未履行完毕之前,如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但是,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也不得撤销。这类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是可以请求支付的。

当然,民法典也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被撤销赠与后,受赠人需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