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总人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
2022-03-07 17:25:35

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日前,越秀区教育局、越秀区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进行调整,明确对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的基础之上,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确保本区学前教育资助总人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

资助政策调整个别条件

通知明确,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优先资助对象和扩大资助对象。其中,优先资助对象是指:受资助幼儿须是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而扩大资助对象是指:受资助幼儿必须是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街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越秀区户籍幼儿。

对比此前的政策,此次的资助政策在个别条件上进行了调整。比如在优先资助对象这一款,此前的政策是: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在本区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的幼儿、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孤独症)、其他优抚对象。而此前政策对于扩大资助对象这一款的表述是这样的: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本区辖内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适龄幼儿,及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本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就读大班的适龄幼儿。

越秀户籍的幼儿可补300元

在资助标准方面,此次的资助标准与此前的政策基本相同。在资助标准方面,此次通知明确,具有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特困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及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越秀区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

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按每人每年1300元标准给予资助。

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当年自收自支类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对扩大资助对象即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街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越秀区户籍幼儿,按在读期间每人一次性300元标准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