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两次打胎最终分手,一怒起诉前男友,结果……
2022-01-17 17:19:10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女孩夏雨雪在30岁时认识了男友江水杰(均为化名),之后两次为对方打胎,最终二人走向决裂。夏雨雪感觉受到欺骗,身体也受到了伤害,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两次为他打胎不欢而散

2014年,30岁的夏雨雪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比她大两岁的江水杰,后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至2016年1月期间双方自愿发生过性关系,2016年1月之后双方分手。

夏雨雪称,在双方交往期间,因与江水杰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因江水杰不负责任,导致她实施人工流产两次,一次是2014年10月在小诊所实施的,另一次是2016年1月在广州市某妇产医院实施人工流产,两次共花费了17316.2元。

夏雨雪说,在双方交往期间江水杰谎称其为“代某”,之后才知晓该名字是假的,后公安机关将江水杰的真实身份信息向她告知。

据了解,夏雨雪曾于2015年12月17日以“代某”对其实施强奸致怀孕为由向派出所报警。

起诉索赔流产费用和身体伤害补偿

夏雨雪曾分别于2020年2月、9月提起诉讼,两案均因夏雨雪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缴纳诉讼费,被一审法院裁定按夏雨雪撤诉处理。之后,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水杰赔偿夏雨雪两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合计17316.2元;判令江水杰赔偿夏雨雪的身体伤害费(具体指精神抚慰金和营养费)共计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7316.2元。

庭审中,江水杰称,夏雨雪所说并不属实,交往期间他已告知夏雨雪其真实姓名,他的手机号码从未更换。

对于公安机关告知江水杰身份信息的时间,夏雨雪最开始陈述大概是在2016年或2017年12月,第二次庭审夏雨雪陈述是在2017年至2019年这个时间段,具体告知的时间记不清楚了,但确认江水杰的手机号码一直是137××××7596。

一审:已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夏雨雪在2016年1月支付涉案人流手术费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理应及时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夏雨雪主张其迟至2017年至2019年始知晓江水杰的真实身份信息,仅有其单方陈述,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前述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夏雨雪迟至2020年2月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故江水杰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基于此,夏雨雪要求江水杰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和营养费共计37316.2元,该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夏雨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打胎本来是女方受害,应该判令由男方承担改判的诉讼费、两次人流的一切费用、两次开庭来回的1000元误工费以及10000元的律师费。”夏雨雪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本案证据确凿,不能因为过了诉讼期就认定让夏雨雪自行担责,且江水杰存在欺骗,应该由江水杰承担经济费用。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夏雨雪在本案二审提出要求江水杰支付误工费和律师费,属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法院调解不成,故对夏雨雪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夏雨雪在一审主张江水杰赔偿夏雨雪两次人工流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营养费等的事实均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适用当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夏雨雪第二次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时间为2016年1月,其主张因为流产手术的相关费用,应从此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夏雨雪在二审的陈述,其于2016年在公安机关的告知下才知道江水杰的真实姓名,此时夏雨雪已经清楚江水杰的真实姓名,即使诉讼时效从公安机关告知江水杰的真实姓名起开始计算,夏雨雪在2020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夏雨雪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时效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以夏雨雪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