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2022-01-13 11:53:00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冼颖 陈明蔚)1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小额网贷、租赁合同、居住权、物业纠纷、个人信息保护和人格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民事纠纷。

典型案例涉及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多个范畴。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王某香与某地产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为全国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进行探索,创造性提出人格权侵权认定三大因素。中山第一法院审理的“徐某道与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依法保护徐某道居住权,彰显了法院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居的决心。深圳福田法院审理的“刘某峰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妥善化解物业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和谐生活。

据了解,2021年,广东法院聚焦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35.8万件,同比增长11.6%。


案例节选

王某香与某地产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王某香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王某香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批评性言论。2020年10月,某地产公司以王某香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王某香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某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王某香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某地产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但综合考量人格权侵害可能性、当事人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2021年1月21日,裁定驳回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本案被称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尝试。本案创造性提出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应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侵害人格权较大可能性、是否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是否将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平衡保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