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后生子,收2万元“转手”,法院判了
2022-01-11 17:45:04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有三个孩子的“90后”妈妈李某,出轨后生育一子,又瞒着男友将婴儿“送养”,还收取了2万元所谓“营养费”,花费一空。近日,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孩子还没出生就开始物色“下家”

李某生于1994年,初中文化,无业。

法院查明,李某与丈夫婚后于2014年4月、2016年4月、2018年10月先后共生育三名小孩。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于2020年7月,李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陈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于2020年10月怀孕。

2021年5月13日,李某被丈夫发现其与陈某同居怀孕后,表示愿意继续与丈夫共同生活,遂与男朋友陈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5000元作为生育费和营养费,由李某负责抚养婴儿。当日,李某跟随其父母回到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的出租屋居住。

自次日起,李某通过亲戚介绍、自行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物色收养婴儿的人员。2021年6月15日,李某在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产下男婴,产生的医疗费共5636.70元已由李某及其丈夫结清。


男友要孩子未果选择报警

2021年6月22日,通过亲戚介绍,李某联系胡某某夫妇到上述出租屋商议收养男婴事宜。2021年7月5日,李某再次联系胡某某夫妇到出租屋,在收取胡某某夫妇支付的现金2万元后,将男婴交给胡某某夫妇带走。

李某自搬回其父母的出租屋居住后,继续与男朋友陈某保持联系。自男婴出生后,陈某也多次询问男婴情况,并提出待李某离婚后同意继续与她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男婴,但李某故意隐瞒其为婴儿物色收养人以及后续将男婴交给他人带走等事宜。直至2021年8月7日,陈某得知男婴已被交给他人带走后,要求李某将男婴接回交由他抚养,但李某予以拒绝。陈某因此事于2021年8月8日报案。此后,李某离开江门,于2021年9月13日在重庆万州机场被抓获。截至被抓获当日,李某从胡某某夫妇处收取的2万元已花费完毕。

破案后已从胡某某夫妇处接回男婴,交由江门市新会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进行临时监护。


辩称是“无奈之举”希望判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作案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李某本意是将其生育的婴儿送给他人抚养,而非拐卖儿童,但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规定,故其属间接故意犯罪,而非直接故意;李某与丈夫本已生育三名小孩,生活压力大,在生育婴儿后,其因经济困难而实施本案犯罪,属无奈之举,并非为了获利;胡某某夫妇支付给李某的2万元是生育小孩的费用和营养费,上述费用并非李某主动索取;李某的行为未造成婴儿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李某愿意接回婴儿亲自抚养。

辩护人建议就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李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属出卖亲生子女

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在男婴出生前已通过亲戚介绍、自行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物色收养婴儿的人员,计划有偿将其亲生婴儿交给他人。在男婴出生后20天内,与胡某某夫妇多次沟通,在收取胡某某支付的2万元后将男婴交给对方带走。李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且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其次,目前无证据证实李某因生活困难而无法抚养男婴,且婴儿生父陈某在该婴儿出生前后也曾多次明确表示愿意抚养该婴儿,但李某仍收取胡某某夫妇支付的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等巨额钱财,将婴儿交给对方带走,且其收取的上述钱财并非用于支付生育住院费用、抚养婴儿、治疗身体疾病、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等,而是用于其个人的花销。因此,其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明确,属出卖亲生子女,且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其已婚事实,与他人同居并怀孕,在男婴出生后,一方面未有证据显示其确因生活困难而无力抚养,另一方面在男婴生父明确提出愿意抚养该婴儿的情况下,李某仍故意隐瞒婴儿生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婴儿,归案前已将上述2万元花费完毕,故李某的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恶劣。

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李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男婴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且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向李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