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班员工自曝“内幕”遭机构起诉,法院判了
2021-10-18 20:07:27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托管机构与员工产生矛盾,互相指责,员工更是向家长自曝机构“内幕”,称“买的都是冻鸡肉”。托管机构认为商誉受损,起诉对方。近日,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员工自曝学生用餐“内幕”

广州某托管班由某公司经营,李某曾为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院查明,2020年9月29日14:55,某公司于“智慧XX2020年…(24)”微信群发布信息称终止与李某的合作。同日,微信备注名为“酷XX”发布消息称,由于李某老师对待孩子行为不当,还利用小朋友“搞事”,这样的行为不是做老师的行为。

随后,上传了一份时长为33秒的视频。另有微信用户上传时长为13秒的视频,称“李某老师在托管工作期间不能履行其管理学生职责,在这二个月期间没有尽职尽责做好管理学生的工作,并出现粗暴行为(视频为证)。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现公司决定从9月30日起终止李某的工作”等。

经查,上述两段视频画面形成于2020年9月18日,监控未见李某存在某公司所述“利用小朋友”或“粗暴”行为。

2020年9月29日21:36,李某于“2020年XX午托群(83)”中发布微信语音,内容为“各位家长,你们好,我要把今天发生的事情向你们汇报一下……那我就看不惯他每顿给学生吃的东西,都是冻鸡肉,连瘦肉从来都没买过,更不要说买什么牛肉之类的,我就觉得学生这样吃没营养……他说哪有那么多钱买猪肉……我说你贵也得买啊,整天吃冻鸡肉,连鸡味都没有。而且这里的孩子都说他做饭不好吃,所以觉得心里好惭愧,所以我就觉得我要提出跟他分开……而且他有学生特别是晚托的学生问低年级学生要这样要那样,甚至还威逼那些同学问家长拿钱给他,所以我看到这种情况觉得不分开不行……他就大发雷霆……”


机构称许多家长因此退费

双方矛盾激化,某公司于是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该公司称,李某发表了其他与回应被指责粗暴对待学生言论无关的言论,侵害了公司的商誉权利,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

“鉴于小孩托管行业的特殊性,对于可能造成小孩身体健康问题的事情,家长的容忍性极低,且在广州地区,冻鸡肉通常被认为是死鸡肉或者被冷藏很长时间的‘僵尸肉’,社会对此抵制心理极强。”该公司称,李某单独把冻鸡肉的说法向家长宣扬,足以让家长对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情况产生负面评价及质疑,从而贬损了公司的商业信誉。此外,李某无端捏造公司威逼学员向家长要钱的事实,给公司带来了极差的社会评价。

该公司称,李某发表上述言论后,许多家长向公司提出质疑,导致公司不得不多次在群里向家长们解释,并承诺会“一如既往地做好环境卫生、健康饮食”等。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家长对公司不信任要求退费。“托管行业的圈子极小,公司的客户均是周围邻里,李某在私下亦多次向家长散布不实消息,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该公司起诉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在微信群说明真实情况,消除影响;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公司的道歉信息,连发三天;赔偿因不当言论造成的实际损失6.6万余元,并赔偿后续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商誉损失1万元。

李某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请。她还称,双方是口头形成合作关系,由李某负责招收学生和租赁场地,但双方真正合作的时间只有一个月。


法院:

尚不足以对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提供了其与学生家长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只是在群聊中称公司用冷冻鸡肉,并已经向家长说明公司只是食品品种单一,食材是安全的。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相互经营理念不合,公司终止了李某的工作,并在微信群中首先指责李某。随后,李某在其管理的微信群中发表了公司给学生提供的食材“都是冻鸡肉,连瘦肉从来都没买过”等言论,但该言论仅是李某基于其主观评价而作出的,且亦是其因一时情绪发泄而为的行为,尚不足以对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失。且在有学生家长对此进行质疑时,李某亦及时对其言论进行了必要的澄清,维护了公司的声誉。

故原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言论尚不足以误导学生家长对公司提供的餐食服务产生负面评价,亦不足以导致质疑公司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有事实的依据。而对于李某在微信群中关于“甚至还威逼那些同学问家长拿钱给他……”等言论,并非是李某指责某公司教唆学生问家长要钱,而是李某发现有高年级学生问低年级学生要钱的情况,提醒家长们注意各自小孩的相关动向。

至于某公司主张因李某的言论导致部分学生退费的问题,因李某在此之前就经营与某公司同类型的业务,且当时有部分学生亦是因李某到某公司工作而转到该公司进行托管的。在李某终止在某公司工作后,该部分学生基于对李某的信任而跟随李某离开,亦符合常理。现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学生的退费行为与李某的上述言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对某公司要求李某进行赔偿的理由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法院也指出,托管项目的经营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所对应的消费群体范围相对集中,对其他经营者主观负面的评价,会在该区域消费群体内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他经营者产生损失,引发纠纷。某公司、李某作为经营该项目的主体,应谨慎各自的言论,不应因一时意气或任意揣测而发表有损对方声誉的负面言论,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产生,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审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