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举行《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2021-10-14 18:11:02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绵钦 通讯员 粤交警)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体现立法公开,提高立法质量,10月14日,省公安厅在广东大厦组织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从报名人员中选出听证陈述代表九名、听证旁听人十六名,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代表十名,包括大学专家教授、省人大、司法厅立法专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会人员的身份具有广泛代表性。

听证会主要围绕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以及参会代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等问题听取了代表的意见。

此前,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广东省公安厅在2020年9月16日对外发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热点关注

热点一:登记管理

经公安机关登记方可上路,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当以个人或者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名义登记。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热点二:质量标准

对不符合标准电动车设置不超三年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稿提出过渡期规定, 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在用的电动两轮车辆,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过渡期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驾驶电动两轮车辆上道路行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结束后,驾驶电动两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热点三:通行规则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征求意见稿规定,道路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科学划设。有条件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

(四)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六)在非机动车道内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七)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八)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热点四:特定领域

压实快递、外卖等行业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包括:(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三)环卫清洁;(四)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配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快递、外卖等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是市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服务的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非本企业、平台所属人员和电动自行车进行配送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驾驶人信息核查,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的,不得安排配送业务;

(二)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四)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监管、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热点五:法律责任

这些违法行为将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一)醉酒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四)拒绝、妨碍交通警察执法的;(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六)其他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属单位。涉及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隐患突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曝光。企业和个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车辆。

热点六:停放和充电

大中型公共场所应配套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与充电作出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鼓励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同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二)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