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上被开水烫伤,谁之过?法院判了
2021-07-21 20:11:42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梁斯睿)乘坐列车,被邻座乘客水杯中的开水烫伤,到底谁该为此负责?近日,荔湾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原告陆某某诉称,2019年1月的一天他和妻子乘坐列车从广州南回广西,上车后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时,邻座的乘客未在座位上。动车行进的途中,突然觉得大腿一阵剧烈疼痛,回过神来才发现邻座乘客放在座位上的开水全倒在他的大腿上。他因开水烫伤入院治疗,邻座乘客拒不承认其有过错,也拒绝调解。

陆某某于是诉至荔湾区法院。被告孙某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月在广州南开往南宁东的某列车上,陆某某与孙某的座位相邻。孙某上车后,将装有开水的水杯放置在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坐在隔壁座位的陆某某起身脱外套时不小心碰倒水杯导致被烫伤。后陆某某于当天前往医院住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自然人享有身体完整、健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首先,陆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起身脱衣服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孙某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作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陆某某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可见孙某对此亦有过错。故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对于陆某某的损害结果,陆某某自负50%的责任,孙某承担50%的责任。

荔湾区法院判决,孙某向陆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4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