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虚假陈述案被法院受理
2021-07-16 20:22:58

信息时报讯(记者张柳静)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39 简称:中信国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最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向信息时报记者表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14日正式受理投资者李女士索赔一案,涉案金额734871.61元。

案情回溯,2021年6月2日晚,中信国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违法主要事实如下: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据了解,原告李女士除了起诉中信国安,还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理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曾为中信国安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投资者起诉材料。”厉健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并在2020年5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单原件、对账单原件(2010.2.1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7月14日,中信国安发布了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2亿~3.1亿元人民币,而2020年同期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