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有生命危险,他情急之下醉驾,要不要判刑?
2021-07-12 16:39:33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女儿发病割脉自残,父亲胡某情急之下醉驾赶回,不料半路出了交通事故。其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这一行为到底如何定性?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醉驾途中连撞四车

据指控,2021年1月21日21时许,胡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罗湖区沃尔玛商场路段时,该车先后与由被害人周某基停放在该路段的车辆车身左侧及车头车尾、由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路段的车辆车身左侧及车头车尾、由被害人肖某良停放在该路段的车辆车身左侧及车尾、由被害人黄某华停放在该路段的车辆车身左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胡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洪湖处时,再次与路中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五车部分损坏及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胡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74.41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胡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基、何某、肖某良、黄某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胡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构成紧急避险

胡某在法庭上承认控罪。据了解,胡某当晚之所以急着回家,是因其女儿割脉自残,有自杀风险。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胡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各地出现的“妻病醉驾送医案”“醉驾送女案”均作酌定不起诉或在法院认定为紧急避险。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虽时空环境有所差别,即不是送医,而是赶回家,“但自杀的环境下也是容易发生意外,跳楼也是一瞬间的事情,这点是说明紧迫性”。必要性方面和损害法益方面,和身体疾病送医不同,精神疾病发生是需要亲人的,这也是当有跳楼事件发生时,警方都是通知谈判专家和亲人前来劝阻,跳楼之前,亲人比医生更有效用。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即便是定罪,胡某满足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及部分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胡某构成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的情节轻微,在很多省份的此类案件均系在检方作酌定不起诉或在法院认定为紧急避险。此外,各被害人车主出具谅解书,达成赔偿协议。该案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应考虑适用缓刑。

法院:

可选择代驾或打车,醉驾不构成紧急避险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辩护人关于胡某醉酒后驾车系紧急避险的辩护意见,经查,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且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而迫不得已是指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外,并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本案中,证人证言证实胡某的女儿在案发当晚精神疾病突然发作有割脉自残现象,该情形虽属紧急,但胡某并非仅可采取醉酒驾驶的方法赶回处理,胡某也可选择通过代驾或搭的士等方式实现同一目的,故胡某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经查,胡某醉酒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较高且发生了事故,本应从重处罚。但胡某醉酒驾驶起因于赶回处理其女儿发病导致自杀自残的紧急情形,相较无故醉酒驾驶主观恶性小。某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女儿胡某某的医院病历等材料证实,胡某的陪同有利于其女儿胡某某抑郁症、强迫症的后续治疗。

综合考虑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