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隐瞒房屋真实价格被罚3万元
2021-06-20 16:17:47

信息时报讯(记者 罗莎琳)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事项。中介公司隐瞒交易低价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日前,某房屋业主蔡某与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下称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委托协议》,约定以最低400万元出售涉案房屋,超出部分全部作为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费。中介公司促成出售方蔡某与购买方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445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蔡某与中介公司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同意签署合同后向中介公司支付45万元中介服务费。购买方朱某投诉,认为中介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损害购买方利益问题。最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中介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业主的房屋交易底价为400万元,远低于买家可能接受的成交价,中介公司隐瞒了购买方的出价,要求业主订《独家代理委托协议》,约定超过400万元底价的部分全部作为中介费,同时隐瞒了出售方的交易底价,向购买方声称业主的报价为445万元,促使交易最终以445万元成交。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认为,中介公司向买卖双方均隐瞒了对交易双方有利的交易机会,利用不对称的交易信息谋取自身不正当的利益,使居间服务得以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信任”荡然无存,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损害了行业的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协会表示,本案中,中介公司在被投诉后,及时与出售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承诺不再收取超过400万底价部分的中介费,业主也同意撤回投诉。中介公司通过隐瞒交易真实底价,要求出售方支付45万元中介服务费,涉及金额较大,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且和解行为发生在投诉之后,不属于及时纠正的情形。最终,中介公司承诺不再收取超过400万底价部分的中介服务费,将中介服务费降为5万元,已经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因此,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从轻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