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钱多无陪伴,妈妈钱少却温情,离婚孩子判给谁?
2021-05-06 18:32:56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离婚容易,可有了孩子,难度系数就会大大增加,孩子到底归谁?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相处

法院介绍,阿健和燕子在2017年结婚,2018年生娃,却在2020年提出离婚。

阿健认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都不同,时常发生争吵。燕子婚后一直在家不愿意外出工作,同一屋檐下也是分房而居,多年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既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幸福。

2019年11月,燕子找借口搬到天河去住,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争吵不断,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燕子说:“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阿健所说,我们确实是因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而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他对我的其他指责均是违背事实的谎言。”

唯一的孩子应该归谁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健名下房产为婚前财产,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情况,只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各执一词。

阿健提出,孩子豪豪应归自己抚养,且无需燕子支付抚养费。阿健认为,自己有稳定收入,有学区房,且个人素质高,可为孩子提供良好的读书条件,父母身体健康,有退休金,可以协助照顾孩子。相比燕子学历低没房产且工作不稳定,又租住在城中村,无法让孩子入读好的学校,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燕子则称,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自己,阿健每月应支付1500—2000元的抚养费。自己在43岁高龄艰难产子生下豪豪,难以再次怀孕;豪豪属于早产儿,遵医嘱至今尚在母乳加辅食喂养的调理当中,且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而阿健工作繁忙,作为父亲从未单独带过孩子,根本无暇照顾体弱多病的幼儿。自己婚前一直从事小生意,户籍地有股份分红和宅基地房屋居住。二人分居后,自己带着豪豪租住在与父母和胞弟相距不远的地方,相互照应,能感受大家庭亲情氛围。豪豪的外公外婆身体健康,有精力且愿意协助照顾豪豪。

燕子提出,阿健及其家人因燕子的学历、出身、收入均不如阿健,对自己始终盛气凌人,指责有加,这样的品格并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成长不能只看生活水平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家长们言传身教的道德品质教育。

法院:孩子归妈妈抚养,爸爸提高每月抚养费标准

白云法院认为,豪豪庭审时为两岁两个月,年幼弱小,虽然目前燕子居住、生活、教育条件与阿健相比略显不足,但她亦有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能力,且年幼孩童自出生起就一直由燕子抚养照顾,安然健康成长,生活成长环境一直稳定,庭审时亦能看出年幼孩童对母亲的依赖与眷恋,贸然改变幼童成长环境不利于现阶段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至于物质经济方面,阿健作为孩子的父亲理应承担抚养责任,有能力协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共同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抚养环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豪豪由燕子携带抚养。关于抚养费数额,因为有固定收入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担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庭审中,阿健自认其月收入约2万元,结合子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阿健每月支付抚养费为2500元。

关于探望权。综合双方陈述意见,阿健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望儿子豪豪一次。

法院同时指出,希望燕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协助配合阿健行使探望权,使孩子能感受到父亲及亲属的关爱;同时亦希望阿健能正确行使探望权,在探望期间妥善照顾好孩子,注意孩子的身体健康,珍惜与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双方可就具体的探望事宜、孩子状况加强沟通、放下成见,共同努力,以保证孩子在各方面均能健康成长,不要因为探望孩子引发争执而给孩子带来心灵上的创伤。双方应本着爱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处理好孩子探望事宜,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阿健不服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时候更多考量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即哪一方抚养未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子女成长与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外,这个考量不仅仅在于经济能力,更注重于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父或母本人的悉心照顾与陪伴、子女的心理依赖及一方是否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等等。

本案中,虽然男方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院考虑到女方一直抚养儿子健康成长,生活环境稳定,幼儿对母亲更有心理依赖等因素,结合男方可以在经济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因此判决儿子由母亲抚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