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仲裁条款你看清了吗?
2020-10-11 16:05:42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乾 王涵)购买房产,合同中仲裁条款你看清了吗?10月10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近年来广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超过50%与不动产纠纷相关。签订合同时,涉及仲裁条款的一定要擦亮眼睛。

签购房合同,多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商事仲裁以其合意性、保密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愈发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以仲裁法为基础,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尊重、支持仲裁为基本理念,以程序审查为主要方式,对仲裁予以适度干预、有限监督的司法审查制度。据统计,2012-2019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278件,审结4196件。审结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否定性结论的仅215件,占比5.36%,比例较低。

白皮书显示,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一些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需引起重视。比如部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忽视仲裁协议,对仲裁未做好充分准备。近年来,以仲裁条款无效或不存在为由提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在不动产交易、居间、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行业,一方当事人倾向于以事先拟定的合同版本将纠纷解决方式固定为仲裁,这也是广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超过50%与不动产纠纷相关的主要原因。

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并未了解仲裁条款的含义,亦未就仲裁条款与对方进行磋商,甚至没有注意到该条款,只是被动接受。在当事人对仲裁条款含义不明,甚至对仲裁制度、签订仲裁条款的后果等毫无认知的情况下,一旦仲裁机构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极易引起不满。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仲裁协议是格式条款,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其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但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该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约定不明确,有了争议不知“谁来管”

此外,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不规范,条款效力存在争议。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照搬网上或其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甚至不合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向某某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类似表述,而在发生纠纷后双方亦难以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

有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并对管辖作出不同约定,发生争议时难以达成一致,导致不能及时确定案件管辖权,有悖仲裁效率的本意。

实践中,还存在仲裁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不足问题。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仲裁员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当事人答辩、申请回避等程序性权利的实现。部分案件对主体资料、证据材料等审查不严,导致错误认定仲裁参与人身份,忽视案外人对涉案标的的实体权利,影响裁决结果。还存在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影响对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

建议:规范房地产等行业示范性合同文本制定

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条款,一般约定在合同末尾处,故被形象地称为“午夜条款”,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确定,谈到争议解决条款时已近午夜,当事人没有把更多精力投放在该条款上。然而一旦发生纠纷,该条款的重要性则凸显出来。

广州中院建议,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前应充分了解仲裁制度,确保已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各仲裁机构应提供规范的仲裁条款模板,方便当事人查询使用。

同时,建议房屋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机构,规范行业示范性合同文本的制定工作,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的合同条款,应注意使用加粗加黑或其他足以引起不特定交易对方注意的方式,予以特别提示,使仲裁更符合交易双方的内心真意,亦使双方对未来可能发生仲裁有所预期。

仲裁机构则应完善仲裁程序保障,规范仲裁员选聘程序,建立和健全仲裁员考核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