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小区停车费悄悄涨价?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不行!
2020-09-23 11:48:30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朱琴 凌嘉华)韶关市某小区业主因不满业委会提高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多番与业委会、物业公司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韶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小区公共道路业主停车统一按150元/车/月收费的决定。

业委会决定停车费涨价

该小区自2007年交付业主使用至今,一直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该小区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法定程序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同年,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就作出《关于小区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办法的函》,内容为:“物业公司:鉴于目前小区业主公共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混乱而导致的矛盾,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商议并表决,决定小区公共道路业主停车统一实行月租收费,按150元/车/月收取,请贵公司即日起执行。特此函告。”

业主认为,该决定系业主委员会擅自作出的,未经业主大会讨论表决,并要求物业公司执行,侵害了业主共有权益。业委会辩称,根据韶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韶价【2012】88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将公共道路停车费调整为150元/车/月,业委会是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小区停车费标准,并非擅自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小区的业主,其以业委会作出的小区公共道路业主停车统一按150元/车/月收费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道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业委会作出的小区公共道路业主停车统一按150元/车/月收费的决定涉及包括原告业主在内的涉案小区所有业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业委会作出该决定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业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