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房新规12月起实施,承租人按规定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2020-08-07 16:06:53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承租人享有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

为避免租赁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治安问题、合同纠纷,以及规范“二房东”等现象,《规定》明确了租赁双方的义务。其中,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承租人也应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依法转租的,应当向次承租人出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向无身份证明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规定》明确,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面积不达标或罚50万

受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存在“群租房”、肆意改造小隔间等乱象,出于居住安全等因素考虑,《规定》明确,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据了解,2017年10月3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规定》明确了相应的罚则,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出租房间十间以上应装监控

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出租行为,《规定》提出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对于未设置视频监控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泄露个人信息罚3万

租房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租赁双方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骚扰电话甚至诈骗等问题随之而来。《规定》对经营行为所产生的隐患进行了封堵,明确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