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拍脑袋”工程,广东拟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
2020-07-20 15:25:24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近日,广东省司法厅起草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并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必要性:避免“拍脑袋”项目上马又下马

省司法厅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结合广东省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时而发生;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相应政府规章。

省司法厅指出,事实上,广东省近年来已经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建设和决策相关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如省级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制定广东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立法。

【草案内容】

明确5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草案明确了决策主体范围。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五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受到本规定的约束,分别是:(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草案还明确,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职责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目录和年度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量化标准。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未经合法性审查不能提交讨论

草案明确了决策的基本原则,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其中,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草案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公开征求意见方面,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草案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草案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讨论,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

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草案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