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面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2020-07-07 10:39:00

信息时报讯(记者 成小珍 通讯员 粤市监)记者7日获悉,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安排与要求,并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一是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二是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四是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广东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五是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据悉,广东此次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坚持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

据悉,该《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进一步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热点问答: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解决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实现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根据省委深改委安排,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探索失联、“死亡”企业强制出清制度,拟定“关于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3月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实地调研、集中研讨等,拟定了《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退出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等特殊类型特定领域退出制度等政策性要求。根据文件精神特别是涉及地方政府职责的9项工作任务,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任务分工。经商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将《实施办法》作为其附件。2019年11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方案》围绕中央部门对地方政府职责的有关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细化改革措施。一是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健全以行政程序为主、以司法程序为保障的市场退出制度体系。二是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特别是针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时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破产清算问题、税收优惠问题和注销登记问题等提出改革措施,大力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三是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处理、破产经费筹措、资产流失责任追究、企业破产重整等保障制度,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实施办法》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一是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二是统一规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四是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广东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五是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问:关于“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有何条件和要求?

有关企业被吊销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方可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启动有关吊销程序。

吊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等工作。另外,设置了救济条款,给予被吊销企业陈诉申辩的机会。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当事人对吊销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关于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有何具体措施?

答:目前企业退出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含清税)难,部分企业反映税务注销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环节。按照公平合理、兼顾效率的思路,平衡各方权益,既约束和引导企业履行缴税义务,又要求税务机关限期核查企业清缴税收情况。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的,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同时,如果企业依此办理注销手续存在欠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依法追缴税款。

该条措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的工作效率,实现双赢。该条措施保障了国家税收,也充分体现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