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对家暴者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2020-05-21 16:15:00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有家暴、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让家暴者“净身出户”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黎霞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导致离婚的非常严重的过错行为,对于此种严重的过错行为,仅规定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很低),而不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话,根本难以弥补其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也导致对过错方的惩罚过低,因而不利于遏制此种严重妨碍家庭稳定的行为。

黎霞建议,遭遇上述情形时,还应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黎霞还表示,草案还应对“同居”的概念予以明确。“何为同居?是否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是否需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不共同居住,但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是否构成同居?不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生育了孩子是否构成同居?”黎霞说,定义不明,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适用不统一。

拒绝探望可变更抚养权

黎霞还关注到夫妻离婚探望子女的问题。她说,离婚后,有些当事人的关系仍难以缓和,此种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以种种手段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也是难以进行执行的。这就导致离婚后,一方既剥夺了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又剥夺了子女获得完整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容易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只有在一方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时,赋予对方变更抚养权的权利,才能有效防止此种事情的发生。根据民法典草案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黎霞建议,增加规定:拒不协助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