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落户……广东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多项优待政策
2020-03-01 17:46:15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粤消宣)记者昨日从广东消防救援总队获悉,《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已正式印发,试行期1年。《保障办法》提出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将由国家供养终生。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办法》共32条,主要从职业荣誉、伤亡抚恤、救助基金、社会优待、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人员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安置、福利待遇、经费保障、教育培训、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其中,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其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另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生。对需要长年医治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

在落户方面,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在就业方面,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