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判决侵害人向环境公益金账户缴交赔偿款
2019-11-09 17:25:00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近日,白云法院判决一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全省首例判决将赔偿款向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账户(简称环境公益金账户)直接缴纳的案件,亦是全省第一笔划入环境公益金账户的赔偿款,开启了环境公益金制度运行的先河。


私自处理固体废物及有毒废物

2018年10月起,田某友、杨某亮在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及环保评测手续的情况下,在白云区某路161号一地块经办铝火法冶炼厂,从事铝火法冶炼铝锭业务。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炉渣,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于厂区内,未设置专用堆放场地,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2019年2月25日,田某友、杨某亮将15.12吨重的废炉渣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某兵,由孙某兵自行处置废炉渣。

同年3月5日,该厂址被查处,并查获废炉渣93吨等物。经鉴定,上述废炉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8类别有色金属冶炼废物铝火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初炼炉渣。


危废物处理及环境修复费51.3万元

案发后,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涉案现场的固体废物进行抽样鉴定及计量,发现属于有毒性危险废物有18.61吨,一般固体废物有74.03吨。

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按市场价格核定,现场的危险废物处置费为28.9万元、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费为7.4万元。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危险废物外渗,造成土壤及外环境污染,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及修复等费用为15万元,合计共51.3万元。

诉讼中,田某友、杨某亮承诺愿意支付相关废物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评估及修复费用。


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友、杨某亮、孙某兵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田某友、杨某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孙某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田某友、杨某亮共同赔偿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修复费等共51.3万元,向广州市白云区财政代管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缴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进行道歉。

宣判后,田某友、杨某亮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同意直接将诉讼中提交的51.3万元反担保金,作为赔偿款直接划入环境公益金账户中。


公益金制度简介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或赔偿款。其中,环境修复费用、赔偿款及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为环境公益诉讼资金。

2018年10月24日,白云法院受理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林某福向区环保局支付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赔偿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10000元(上缴国库)。此时修复费用是上缴国库,与罚金相似,但在实现专用于涉案环境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及确保公益诉讼的目标上有所欠缺。

有鉴于此,白云法院积极推进建立白云区公益金账户制度。2019年7月1日,在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下,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在白云区财政局财政代管账户中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账户,开启了环境公益金制度运行的第一步,为白云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