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外托管摔伤致残该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2019-09-23 18:56:18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9岁的小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与同学发生口角,被推倒在地受伤致残,托管机构则称不存在任何过错,到底该谁来赔?近日,广州中院对这宗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无证托管机构要赔偿4万余元。


被同学推搡受伤致残

据越秀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5月间,曾某在其于广州市越秀区爱国路开设的无证照托管机构“童某托管”为黄某与梁某(均为2008年出生)等学生提供午餐及午休等服务。黄某与梁某被分配至同一寝室,该寝室中有约六七个提供午休的上下铺床架,黄某在下铺,梁某在不相邻的上铺。

2018年5月14日午饭后,黄某爬上与梁某相邻的上铺与其他同学玩耍,期间黄某与梁某发生口角,梁某不慎将黄某推倒在地。

黄某受伤后,托管老师到场查看情况,并通知双方家长。随即黄某到广州市正骨医院进行治疗,从2018年5月14日至8月15日先后10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其中2018年5月16日医嘱休息两周。2018年5月29日,正骨医院出具病假(诊断)证明,说明黄某因右肱骨近端骨折,建议全休两周。

黄某说,其因受伤休学一个月。2018年8月15日,黄某持病历、X光片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


托管机构称无任何过错

黄某和家长此后将梁某及托管机构诉至越秀法院。但曾某认为,事发原因是黄某违反托管制度,不听托管老师的劝告,擅自爬上不属于其的床位上铺位置,打扰到梁某休息,然后与梁某发生了推搡,从而摔倒在地。因此,黄某与梁某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曾某一方称,其已经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若入托生确定参加托管,曾某会一对一向包括黄某、梁某在内的入托生及其家长介绍托管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的管理中,曾某也会时常教育托管生注意安全,不要追逐打闹,严禁爬高。且其开设的托管机构设置的休息设施的质量均是合格的,家长在选择托管机构时已有充分了解。因此,曾某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判决托管机构担责四成

越秀法院一审认定,曾某无证照开设所谓“童某托管”,相应的休息设施的设置并未得到管理部门的验收认可,其设置上下铺的休息设施纯属为增加招生,并未考虑小学生年龄小、好动、身体尚未发育完全等客观因素,存在安全隐患。且黄某和梁某在休息室发生矛盾时并无托管老师在场,未能及时发现及解决问题。

因此曾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没有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一审法院确定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曾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曾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事发时黄某年仅9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亦无托管老师在场。虽然曾某主张其已向入托生及家长讲解安全管理制度,梁某一方主张黄某违反午休规定爬到上铺玩耍并挡住梁某下床的通道,但事发时黄某年仅9周岁,即使该主张是真实的,黄某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梁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曾某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曾某应赔偿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