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赖暂开“绿色通道”并非特事特办
2019-06-23 2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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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凌晨,人在外地、家在四川长宁县的刘某,在家中受灾后着急回家自救,但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坐飞机,困境之中向长宁县法院执行局求助。该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为其开了“绿色通道”,暂时解除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令,刘某得以乘飞机回到长宁的家中(中国新闻网6月20日)。

  刘某家中遭了灾,房屋塌陷,父母妻儿无人照顾,其投资的果园受灾需要打理,因此刘某急需回家。法院应刘某的申请和债权人的同意,暂时解除了刘某的“限制高消费令”。此举彰显司法温情,从情理上看,当然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但在法理上,为老赖开通“绿色通道”行得通吗?

  其实,为老赖暂时开通“绿色通道”,并非法外开恩,而是依法办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刘某回家救灾,当然属于“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范畴。而法院在依法办事的同时,压缩了解除“限高令”的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增加了解除行为的含金量,让解除行为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长宁法院暂时为老赖开通“绿色通道”,并不是专为刘某一个人特事特办,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被执行人为灾民的,应先予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灾后重建等需求;慎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绿色通道”也对申请执行人敞开,申请执行人为灾民的,做到优先执行;对涉及灾区的案件,开展涉灾群众执行案款第一时间支付,简化受理手续……这些情形,都是国家法律的人性化设计。

  给老赖暂时开通“绿色通道”,也是一种诚信督促,契合征信建设的精神和初衷。针对一些态度较顽固的老赖,一味采取高压措施,未必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而如果换个思路,动之以情,以柔性手段感化,往往能打开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显然,给老赖暂时开通“绿色通道”,就是一种柔性的诚信督促方法。比如,上述当事人刘某已承诺,一定在一个月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这说明,司法的人性化感化了他。

  征信建设的目的,就是督促约束相关当事人履行义务,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的社会诚信关系。如果法院在规则范围内给老赖稍微松松绑,就可能促进案件执行。长宁法院暂时给老赖开通“绿色通道”的做法与效率,值得各地司法机关借鉴。


  ◎李英锋 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