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强卖3D眼镜,用眼卫生不是理由
2019-06-02 20:39:51

  珠江瞭望


  看3D电影,要自备3D眼镜?连日来,关于影院拒绝免费提供3D眼镜话题在网上受到持续议论。中消协明确表示,影院的做法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法。但是,有影院方面辩称,要求观众自备或购买3D眼镜,是为了用眼卫生。部分观众对影院方面的说法表示认可。据《信息时报》新媒体报道,有观众认为,交叉使用别人用过的眼镜,存在眼部感染的风险,还是购买新眼镜比较安全。

  有一个问题已经达成广泛共识,即观众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有义务提供满足观影条件的全部服务,3D眼镜便是必要条件。这就好比,食客到餐馆用餐,餐馆有义务提供餐具,而不是要求食客自带或购买餐具一样。但现实中,很多观众每看一次3D电影,都要买一副3D眼镜,导致家中积压了大量眼镜,不仅浪费钱,而且浪费资源。

  对于另一个问题,即用眼卫生,影院方面说得似乎有道理,也得到了一些市民的认可,但终究是个伪命题。一个简单的逻辑是,保证食客用餐既卫生又安全,是餐馆的基本法律义务,如果食客用餐时中毒,餐馆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影院既然有提供3D眼镜服务的义务,自然就有保障眼镜安全合格的义务。影院不能将用眼卫生与提供必要的3D眼镜服务,对立起来。

  事实上,3D眼镜经消毒处理,是可以重复利用的;如果影院嫌麻烦,那就干脆提供新眼镜好了。3D眼镜成本很低,据报道,3D眼镜网上批量采购的成本仅0.95-1.8元不等。鉴于3D电影票价不菲,因此向观众提供3D眼镜并不会给影院带来压力。但现实中,有些影院卖给观众的3D眼镜并非成本价。

  显然,影院的做法是强制搭售,既通过电影赚钱,也通过卖眼镜谋利。鉴于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要的设备,且多数消费者观影都是临时决定,并没有随身携带3D眼镜习惯,因此影院搭售的效益很可观。将3D眼镜与放映服务分割开来,无疑属于“霸王条款”。这种做法不同于餐馆包厢设置最低消费,毕竟顾客放弃包厢仍可正常用餐,但观众放弃3D眼镜却无法观影。因此,影院这类“霸王条款”的性质更恶劣。

  观众名义上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但是当绝大多数影院都对3D眼镜实行有偿服务时,观众的相关权利就显得微弱。因此,消协组织不能止于对影院经营者进行谴责,还有必要考虑采用公益诉讼,迫使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则应对违规的影院进行约谈或给予处罚。毕竟,影院在网售电影票时拒绝告知“不提供3D眼镜”,涉嫌违反价格法;将观影服务与观影条件分割开来,涉嫌违反合同法与消法。这些侵权行为,即便民不举,官方也可追究。


  ◎椿桦 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