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签了协议不认账?法院这样判了……
2019-05-19 17:57:29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曾洁赟 陈明蔚)5月19日,广东省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涉及打击欺行霸市、保护企业合法财产、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等多个方面,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所有审判领域。其中,湛江“海霸”梁槐涉黑团伙欺行霸市案位列其中。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统计显示,2018年,审结各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一审案件1501件,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1004件,严重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的涉黑恶案件723件3260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817件,审结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同比上升52.1%。审慎判断罪与非罪,近三年先后对16名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依法宣告无罪。

记者注意到,所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到民营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涵盖了净化企业经营环境、严惩侵害企业合法财产犯罪、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引导民营资本运作有序进行、强化新型财产权益保护、引导公司治理规范化、促进民企优化升级、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等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


典型案例

1 “海霸”欺行霸市,被判刑25年

梁槐纠集多名家庭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飞越公司”为名号,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遂溪县江洪镇的螃蟹收购市场,并逐步形成以梁槐为首、成员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随后,该组织又通过强制收购、强制定价,恐吓、驱赶、殴打渔民和其他收购商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江洪镇及附近海域、码头的海蜇、海螺收购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势力范围,并从中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由于以梁槐为首的该组织对江洪镇海鲜交易市场的非法控制,导致当地渔民和收购商无法自由贸易,给江洪海域海产品收购商和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达到长期欺行霸市、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梁槐及其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强迫他人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非法采矿,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

湛江市坡头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收购赃物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梁槐有期徒刑25年。其余37人也被判刑。湛江中院今年4月二审维持原判。


2 民企用地被国企占用,法院判决要赔偿

中山市炬某公司系个人控股企业,于2003年取得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块面积为一万七千多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2005年,该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然而,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从2004年开始筹备建设,2005年年初,临时报建手续获批,2006年,石化某公司(国有企业)完成石化输油管道建设并投入使用,部分油管铺设于炬某公司土地内。

2015年1月28日,涉案土地被中山市政府规划变更为公园绿地、道路用地。炬某公司在2015年10月及2017年1月先后两次向石化某公司发函,称其擅自在炬某公司红线范围内施工穿插油管,严重影响炬某公司开发、利用该土地。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形成解决方案,炬某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土地占用费。

中山市中院生效裁判认为,土地使用权规划变更,不涉及权属变更,炬某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石化某公司建设的油管虽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批准,但这仅能证明其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和无过错性,其未经权利人炬某公司同意而擅自穿越涉案土地铺设管道,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具有私法上的违法性,构成侵权。2019年3月,依法判决石化某公司赔偿炬某公司既有损失101万元,自2018年4月1日至涉案管道迁出之日前,按每年8.2万元的标准赔偿炬某公司损失。


3 政府签完协议反悔,法院判决要履约

2015年8月,森某公司与某合作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森某公司投资3500万元兴建建材物资市场,选址占地面积约10000㎡,合作区管委会按程序尽快公开出让土地并提供其他投资服务,森某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并在合作区注册全资子公司签订用地合同。之后,森某公司依约设立全资子公司,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将选址的10000㎡土地提供给森某公司短期利用一年,合作区发展规划国土局向森某公司核发了投资项目备案证,森某公司进行了部分投资建设。

2017年,合作区有关部门先后通知森某公司,以超期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建为由,决定收回短期利用的土地并要求恢复原状。森某公司认为其系依约使用土地,要求履行《项目投资协议》,或服从合作区的规划调整另行安排用地和补偿,但多次协商未能形成解决方案,遂诉至法院。

深圳市中院认为,某合作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与森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项目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协议没有违法无效情形,双方应当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和《项目投资协议》的具体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森某公司书面要求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合作区管委会未继续履行。2018年12月,依法判决合作区管委会继续履行与森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法官指出,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失信不履行或消极履行投资协议,不但损害企业投资权益,更从根本上破坏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法院在该案中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