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轻症”“中症”责任并非越多越好
信息时报 |2018-12-12 16:43:42

信息时报讯(记者 李晶晶)随着消费者对于健康保障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市场上出现的重疾险种类日渐丰富,疾病分组、多次赔付、附加身故责任等……无论是从疾病种类还是从赔付模式上,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和服务质量正在逐渐提升。

不过,相对繁复的产品设计也就意味着相对高昂的产品价格,究竟新产生的分类“轻症”“中症”有没有必要?业内保险专家指出,轻症、中症的产生能够有效提高消费者权益,是对消费者的一大利好,但是也不是说赔付越多就越好,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产品。


“轻症”“中症”概念陆续现身重疾险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已经将重疾的分组从单一的重症,划分至“轻症+重症”甚至是“轻症+中症+重症”三种类别,大大提高了重疾险产品对于疾病的覆盖范围和被保人的保险权益。

所谓“轻症”,义就是重症的早期症状,即发病时没有达到重症的理赔标准。比如说,“急性心肌梗塞”相对应的轻症就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当被保人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但在理赔时还没达到急性心肌梗塞给付标准,此时,被保人即可通过将其定义为“轻症”赔付的保险来赔付。

而所谓“中症”,即是处于“轻症”和“重症”之间的一种疾病状态。虽然被称为“中症”,但实际上,很多中症的赔付条件与轻症没有太大区别。“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一些轻症的赔付金额,会把部分轻症疾病挪到‘中症’这一概念上,从而为客户提供疾病赔付标准更高、保障更为全面的保险产品”,业内人士指出。

比如说,百年人寿的这款“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就在100种重疾和35种轻症之间设定了20种的“中症”疾病。其中,“脑中风后遗症”虽然被定义为“中症”疾病,但事实上跟其另一款产品“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的“轻症”理赔定义相差无几,不过,若以“中症”来赔付,那么赔付额度就从轻症的25%提升至50%,这就提高了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有效让利给被保险人。


疾病分组增加大大降低理赔门槛

“实际上,‘轻症’概念的产生,就是为了降低重疾险的理赔‘门槛’,使部分疾病在还没有完全达到重疾状态时即可获得赔付,从而满足了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障需求,而‘中症’概念的产生,则是提高了部分轻症的赔付额度,从而大大提高重疾险产品的吸引力”,中国准精算师、唐僧保联合创始人石赤指出。

记者了解到,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大部分已增加了轻症责任。但是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对于疾病的轻症定义存有差异,比如说有的产品在“轻微脑中风”的轻症定义中,不要求有“后遗症”,或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一至两项免责责任,但有的产品则要求有相对的“后遗症”,并附加了一至两项免责责任。

目前,随着“中症”概念的产生,很多市面上的重疾险已经进行了升级,纷纷推出了涵盖“轻症+中症+重症”三大分组的重疾险产品。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福至尊”、同方全球人寿的“康健一生多倍保”、太平人寿的“福禄康瑞”以及前述的百年人寿、弘康人寿推出的热销重疾险等,市场竞争正在渐趋激烈。

“无论是‘轻症’概念,还是‘中症’概念的产生,其实都是为了弥补原有重疾险的不足,从而让理赔的门槛更低、保障的程度更高、让利于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也不能盲目选择,以为轻症、中症种类、赔付越多就越好”,千聊商业财商负责人王粤指出。


注意一:“轻症”“中症”种类并非是越多就越好

“轻症有别于重症,行业对于重症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监管对于25种重疾有明确的定义),但轻症的种类和条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其中可能会产生‘华而不实’‘保费徒增’等问题,消费者在投保前需要谨慎考虑自身条件再决定”,王粤指出。

(一)轻症种类繁多,实际上或是华而不实

“比如说,针对原位癌的问题,有些险企会将其分为不同器官的原位癌,从而将一种‘轻症’分成了很多种‘轻症’疾病,但事实上都是指代同一种疾病,这种做法就会让消费者产生‘轻症保障很全面’的假象,实际上就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位北美寿险精算师对记者表示。

(二)中症责任的产生,保费或会跟着上涨

“将部分轻症划分为中症,无可厚非可以提高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但产品的整体费率也会相应提高,购买重疾险无非是针对‘重疾’这一核心保障需求,核心保障需求获得满足是最为重要的,而一些轻症种类的‘虚增’,轻症变重症导致的保费“虚高”,这些都不是消费者考虑的核心诉求,消费者需要谨慎考虑”,上述精算师指出。

王粤举例指出,针对疾病A,有的公司将其划入重疾,但有的公司将其划入中症。若是把疾病A划分到中症,那么被保人要达到“更严重”的疾病A+才能达到重症的赔付,这就会被保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一般重症可以获得保单金额100%的赔付,而中症只能获得50%的赔付。

(三)疾病发生率不高,多次赔付足够就好

“消费者需要注意轻症和中症的赔付次数和比例。一般来说,轻症和中症相较于重疾来说较为易发,尤其是轻症,当然是赔付的次数越多、比例越大,对客户就越有利,但是也不是说越多就越好,按照疾病发生率,一般3次来说就差不多达到极致了,市面上有些产品过度宣扬‘赔付次数’,不但不实用,而且还会导致保费虚高,损害消费者权益”,慧择健康险商品运营负责人何丽指出。


注意二:附加身故责任与否视自身经济条件而定

记者留意到,部分重疾险还带有身故责任,一般而言,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将已交保险费返还,作为受益人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究竟附加身故责任有没有必要呢?业内人士就认为确有这个必要。

“对于成人尤其是有家庭的客户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降低由于家庭支柱/次支柱不在而导致的家庭收入损失影响,对于那些未购买含身故责任或者已购买含身故责任但保额不高(一般成人建议身故保额100万)的客户来说,可以附加身故责任,但是对于已经购买或者单独购买身故责任保障的保险客户,则没有这个必要”,何丽指出,客户在选择时,还需要考虑自身的收入因素,视收入条件购买。

“事实上,在考虑身故责任之前,消费者需要先考虑核心的重疾保障需求是否已经满足,如果是首次投保,应该在核心重疾保额已满足的条件下,再去考虑轻症、中症甚至是身故责任的赔付额度,如果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加保’轻症、中症的保险额度,从而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险保障”,上述精算师指出。


专家支招:

不同家庭可根据收入不同选择不同疾病分组产品

1.何丽指出,对于家庭收入较低的客户,比如20万/年,保险可支配额度相对不足,那么在轻症和中症责任之间,可以优先选择轻症保障,保障次数和保障额度按照实际可承担的保费来选择。若是保费相差不大的,建议选择赔付次数多和赔付比例高的,若是保费相差较大的,那可以按照实际选择单次赔付和赔付比例较低的。

保额方面,重疾保额建议30万-50万为佳,而身故责任可以暂不选择,若选择可以适当降低保额,20万左右即可。

2.对于家庭收入较高的客户,比如30-40万/年,可以选择多次赔付且保额较高的保障产品,并配置身故责任,保额的话可以根据实际可支配保费来选择。

保额方面,一般重疾保额建议50万-100万,身故责任保额建议100万。

3.对于家庭收入较高的客户,比如50万以上,可支配保费较为充足,建议购买含多次赔付的重疾、中症、轻症产品,并且配置一定的身故责任,而且无论是重疾还是身故保额都建议充足为佳。

保额方面,重疾险建议100万以上,身故责任保额建议200万以上。


相关链接:

特定疾病“轻症”和“中症”的理赔定义对比


“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中“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中“中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出现功能障碍表现,在确诊180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本保障范围内。